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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事的是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有一段时间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委托股票买卖的合同,我们出资,对方支付了一定的保证金,风险对方承担,亏损的话从保证金中扣除,想问一下,亏损的保证金是可否能不纳税,有没有依据。
我不知道您说的“亏损的保证金是可否能不纳税”是什么意思?既然“对方支付保证金,扣除对方保证金”,本公司当然谈不上纳税。
当然,您如果基于“亏损保证金”是否可以减少本公司收入来问,那当然不行了。因为这部分亏损本公司根本就没有承担,当然不能减少本公司的收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本公司“实际发生”,才能扣除。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