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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中丈夫收入较低,如果丈夫得了大病,基本由妻子承担治疗费用,60000元每年的标准限额能不能用于妻子一方的税前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因此,上述情形只能由丈夫本人扣除。
二、当然,目前所公布,仅仅只是征求意见稿。若您认为此项规定并不合理,可以按照规定渠道提出您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企业对外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现金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是捐赠实物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存货(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普通发票显然不能抵扣,如果取得专票,只要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是可以抵扣的。
取得职工教育经费相关发票也是同样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