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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在天津的办事处,有几个员工驻厂,公司给予午餐和晚餐每餐50元的现金补贴,请问属于差旅费补贴吗?需要交个税吗?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误餐补贴只能就实际出差人员发放,并执行财政部门标准,而不能公司自行制定标准;否则,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这个需要参考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超过标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个文件,《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适用及口径把握,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