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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员工借款年底未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交纳,哪个文件中有这个规定,谢谢!
上述情形并无征税规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一下,税法上还有一条,“实质重于形式”,若以此方式逃税,名为借款,实则不还,那就要视为发放,而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可能出于对于另一个规定的混淆,在此给您列举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这个不是不征税,而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政策针对“投资者”,而非普通“员工”。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