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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关于购买土地取得的土地款收据如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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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山税海 提问于 2018-11-1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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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18-11-14 09:54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收据”并非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综上所述,如果只是取得一般“收据”,而非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以及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则无法进行差额扣除。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7:0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6:5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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