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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单位现在可以写差旅费补助做到账里边吗,差旅费补助可以写个白条做帐吗,是不是差旅费补助必须放到工资里呢?有相关差旅费补助的文件吗?需不需要备案呢?
会员60529657
提问于 2018-11-14 20:30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也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通过发放差旅补贴的方式处理,则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发放工资(包括各项工资性补贴),并非对外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支出,则属于对外经营支出,自当依法取得发票入账。
借:银行存款 490
财务费用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00
另外,因为没有你公司抬头的发票,10元不能税前扣除。
其实,这儿不需要另外依据,就是税法一般政策,得准确适用。我举个简单例子:
假如你们9月开了100万的票,出了9万的销项,然后需要交这9万,那没有问题。
然后来到10月,你们开出-100的票,出了-9万的销项;同时开了100万的免税发票,这个不会产生税。那么,10月汇兑起来,不就是-9万吗,这样就是预缴税款9万,可以申请退税的。或者,你们还有别的业务,留着抵税也行,这个可能容易操作一些。注意:这不是进项留抵,是预缴抵减。
为谁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为谁开具发票,如果应税项目已经向原客户提供完成,不管是否收取款项,不管是否转移给其他人,都应该向原客户开具。如果剩余部分是向新客户提供,可以对其进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