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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提供经营场地,对方提供游乐设备,合作经营游乐场业务。我方全额收款,按营业额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在收到营业款时将对方应分得的部分挂账,再按约定转账给对方。因对方为个人未给我方提供发票,有税收风险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是以贵公司为经营主体,贵公司为此项目的纳税人。“对方提供游乐设备,合作经营游乐场业务”税收上处理为租赁行为,个人取得租金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代开发票一是上述业务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