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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来接受母公司越来越多的研发支持服务,请问该怎么合理支付母公司的研发支持服务。同时,一些母公司的相关研发员工出差的费用,中国是否可以直接在携程网上订票入账?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
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因此,建议贵公司根据上述政策委托境外母公司进行研,其费用根据上述政策进行税前扣除和加以扣除。
二、母公司的相关研发员工出差的费用属于母公司发生的费用,不能在贵公司入账报销。
按照“财税字[1984]35号”文件规定,免予征税范围包括: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而上述“管理费和展期安排费”未在其内。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此问题。
销售返利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视为销售折扣/价格调整,也可能被视为独立的服务费用(如营销服务费),这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若被视为“价格调整”:
这通常适用于返利与货物销售直接挂钩的情况(例如,根据购买量或销售额按比例计算)。此时,返利实质上是对原交易价格的回溯性调整。
税务处理:原则上不应视为境外公司的应税收入,因此您公司可能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注意,此种情况需要修改海关相关单证。考虑到业务是近期发生,应该难度不大。
若无法调整海关单证,被视为“服务费用”(例如,视为对方提供了市场推广等服务),这种情况下,支付就构成了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税务处理:您公司作为支付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在杂志进行付费发表”,杂志社属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若向境外杂志社付费发表,则应当按照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