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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通过社会团体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采取的是分类所得征税制,按不同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的公益捐赠,是按申报的的分类所得进行缴纳,也只能按分类所得扣除,不能跨所得扣除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