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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到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消费,是否需要付款,分公司是否需要开票?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提问描述,假设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目前,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总局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发票领购、开具、申报方面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以下意见供参考:
总公司到分公司消费,是否付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税收上无强制要求。
在汇总纳税的情况下,是否开具发票也不会对最后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过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讲,不允许自己开发票给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汇总纳税形式上将总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所以不构成视同销售,但是提供的餐饮服务由于作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机构执行口径为准。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