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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由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会计上已经确认的收入并没有在当期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增值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填报?咨询过主管税务机关,他们不建议我们申报未开票收入,想问问老师有没有实际操作中的
您好,如果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没有达到纳税义务要求,那就分开处理。会计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增值税申报按照增值税的开票或纳税义务发生来申报。税务机会比对会计的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的差异,需要解释会计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只要能合理解释差异就可以了。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