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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股东将自有车辆租给自己所在企业(私企),问: 1. 租赁费标准有无规定,具体要求是什么?有无参照依据? 2. 个人免征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钱? 3.个人收到的租赁费是否需要交个税?
一、员工、股东有所不同。
员工并非关联关系,无论租赁费金额多少,通常皆视为合理,除非具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之规定情形。
而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租赁费用金额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计税。这在税收征管法及各实体税法皆有明确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二、作为个人,通常不会“按月申报”,因此执行“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免征增值税”规定(具体标准各省自定、报备)。
三、个人收到租赁费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租赁费的单位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