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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例如公司高管借款给公司,有签订借款合同,且到期支付借款利息,那么我公司账务处理怎么做呢?是否涉及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一、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股东及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作为高管通常不会按期申报纳税,因此应当执行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各省自定并报备)。
四、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企业并无法定扣缴义务,但公司索取发票,个人依法代开时,通常会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司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以支付利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若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征收部分,则公司履行的扣缴义务时据实抵减(若开票时全额征收,则扣缴税额为零,但仍须申报)。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