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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程序如何办理?2:取得发票有无时限要求?比如次年一月份发放前一年年终奖,企业纳税发票要在什么时候取得,制作会计凭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发放年终奖不需要取得发票。
比如年度计提,以计算单(表)作为原始凭证
借:成本费用(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
次年一月发放并扣税,以支付单(表)或者银行单据作为原始凭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再次月(二月)十五日前(节假日依法顺延)申报、解缴税款,以相关申报表、完税(代扣)凭证入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十二月属于会计计提期,一月实际发放期(同时属于税款所属期),二月解缴申报期;许多人常把税款所属期、解缴申报期混淆。(有人说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20日发工资,超了申报期,不知道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税款所属期都是当月,都是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年终奖也属于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