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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运退税相关问题
您好,退运货物首先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是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退运?
第二,时间问题,货物进出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和没超过一年的要做分别处理
第三,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出口?还是买单方式?还是不正常渠道出口?
第四,出口退税问题,是否已经退税?如果退税,海关肯定要你补回去
第五,其他问题:有没有收汇?有没有退税?有没有核销?退运货物的货物方向:是进来不出去了,还是翻修后再出口?
一、业务流程
(一)申请直接退运: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
3、申请人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二)责令直接退运:
1、海关做出责令直接退运的决定或意见;
2、企业到现场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
3、现场海关经初步审核,同意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4、企业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申请直接退运:
1、《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情况说明;
2、直接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报关单手填联、报关委托书、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提货单等;
4、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责令退运:
1、责令直接退运的决定或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
2、其他材料同上述第3、4、5项。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
四、其它说明
对确属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货物,在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鉴于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具备填制报关单的资格,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获准的,可免于填制报关单。
当然,如果直退手续繁琐,也可以采用进口质量问题的方式;如果是质量索赔件,也可以采用海外退到香港,然后香港转移到保税区,派人到保税区进行维修。
您好,
1.想请教这个需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具体设计内容:设计的是应用于国内展会的展台设计费;
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对外支付发生在国外的实验检验费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该不需要
3.这个判断的标准能讲解一下吗?是购销一方,只要发生在国外就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标准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增值税,无论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都不影响中方抵扣,只是一个计算方式。
假设,支付一笔专利费,增值税6%,所得税10%
如果100万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100/(1+6%)*6%。实际对外支付:100/(1+6%)*(1-10%)=84.91万
如果设计费10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6万,企业所得税也是10万;但需要累计支付106万出去,其中境外90万,税务机关16万。
至于合同到底约定由谁承担,那是商业谈判范畴,合同约定谁承担都是可以的。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