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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级单位或者专门的政府部门给予单位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已经超过5年了,且一直没有计提折旧。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需要做怎么的处理呀?
一、是否计提折旧,与固定资产来源无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上述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如上所述,既然应提未提,则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追溯处理,补提相应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往年部分)、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当年部分)
贷: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并进行相应所得税、留存收益调整处理。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