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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 现在不能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了吗?只能做“未开票收入”申报吗?
一、“未开具发票”不能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二、至于房地产行业,发生纳税义务时自然需要开具发票;而未到纳税义务发生则应预缴税款。并不会涉及“未开具发票”一说。逻辑是这样的:
(一)未发生纳税义务,则需要预缴税款;比如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
(二)发生纳税义务,或者依法开具发票,比如交房;或者依法作为“未开票收入”,比如上面举例,但不能滥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适用情况之一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您说的长期待摊费用按会计摊销金额填写账载金额列次,税收金额列次比较会计摊销期限是否低于最低3年,不低于的情况下,和会计账载金额一致就可以,否则按最低摊销三年计算金额填写税收金额列次,差额做调增。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