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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第八条的定义,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上所述,既然对于当年已经销售金额给予优惠,应当属于销售折让。
个人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妥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文件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既然属于对于A客户120万元进行折让,自然应当针对于此开具红字发票。
二、反过来看,如果将此10万元折扣于当月销售20万元之中,则必然导致当月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势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无问题,但是建议按照实情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关联简易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这业务只能按真实交易计税,没有其他可以少纳税的方式。
如果仅是需要货物转移到公司,可以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这样个税可以递延到5年后缴纳。
除非这个补助是按照投标保证金一定比例事先约定并计算出来,才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您这是个整数,应当不是这个情况);否则不应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简单来讲,比如发生上述经营活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可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您虽然收到3000元钱,但并未对应“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而不能开具发票(除非属于上述“贷款服务”)。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