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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理解
打个比方: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向张三追缴税款,张三逾期也未缴纳。
一、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甲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张三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扣下张三的税款,而未缴到税务机关,则属于“已扣未缴”,而非“应扣未扣”。此时,张三纳税义务已经完成(虽然尚未缴到税务机关,但那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应扣未扣,纳税人才有缴纳责任);对于甲公司,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扣缴义务人部分)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