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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理解
打个比方: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向张三追缴税款,张三逾期也未缴纳。
一、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甲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张三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扣下张三的税款,而未缴到税务机关,则属于“已扣未缴”,而非“应扣未扣”。此时,张三纳税义务已经完成(虽然尚未缴到税务机关,但那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应扣未扣,纳税人才有缴纳责任);对于甲公司,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扣缴义务人部分)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