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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返利是否可以提前做收入和增值税的冲减?

假设合同条款是: 2016.03-2017.02期间销售量达到1000
台,销售额 1000万,实行返利5%销售额,以红字发票形式在2017.03月开具实现。
现在2016.03-2016.12期间销售了600台,实际还未开具红字发票。
是否可以在2016.12.31日预估并冲减会计上 30万销售返利,冲减增值税5.1万?
其后在2017.03 正式开具红字发票
这样跨年度的情况,是否可以分段确认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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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1-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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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1-06 09:33

    不得提前冲减销项税额,因为购买方未开具《红字信息表》,还没做进项转出,所以销售方不得提前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可多次根据《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8 17: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8 14:4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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