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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甲方欠工程款用酒厂的酒抵,我公司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增值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我的理解对吗?甲方酒厂、我公司、我公司供应商三方签个三方协议会产生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吗?
您好,供应商参与交易的内容是什么?根据你的描述,甲方应对酒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公司作为职工福利税前扣除凭证,取得专票进项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并且,发放给职工的酒属于可分割到每个人,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借:库存商品-酒,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贷应收账款。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库存商品-酒,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