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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资是否需要劳务费发票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极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贵公司有两名不坐班兼职人员,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用缴纳社保;不能按“不超过三万元工资不用开具劳务费发票”,对此行为税务机关通常认定按次掌握,因此需要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