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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次品损失

公司启动阶段,机器期初需要进行调试,生产的产品存在残次品的情况,对于标准成本计价的库存销售后,残次品并没有达到正常产品消耗的成本这部分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这部分可以做资产报损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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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01480564 提问于 2017-02-0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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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叶老师 某税会学会专家 2017-02-13 09:13

    根据描述分析,贵司采用的是标准成本核算方法。这种应该存在标准成本、成本差异和实际成本三项成本资料。在这样的核算方式下,虽然会导致成本核算存在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但是是属于核算方式引起的,实际成本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其它因素影响下,正常生产的产品核算出的成本差异不属于资产损失。

    但对于正常情况下调试期间形成残次品呆滞的所谓损失,实际并不是真正的资产损失,属于合理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虽然该部分属于合理的损失,但是为了避免日后税收风险,建议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管理会计 税务合规与筹划 财务BP
    1个回答2025-04-29 16:0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2个回答2025-04-29 14:0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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