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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税问题
1.首先,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享受附加费用扣除优惠,按4800计算个税。但是,具体口径每个地区都不相同。所以,还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其次,关于报税的问题。
香港报税:请参照IRD上《来港工作人士薪俸税简介》,其中有详细的规定指名哪些情况下,大陆人需要在香港交税,如何交税。
境内报税:因为该员工只是取得了澳大利亚绿卡,而不是加入国籍,只要他还是利用中国护照入境,则必须承担居民纳税义务,包括在香港取得的收入。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法
那这就会涉及到一个双重纳税的情形。操作方法是,该员工2016年年底拿到香港的年度报税单回到境内,再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如何交税。一般是补差价。
2.从公司角度。理论上境内公司只需就自己支付的报酬报税,因为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说境内公司需要帮助境外关联公司合并缴纳,但是操作上一般都会做合并报税。
因为他是中国籍,所以较少有筹划方法。
3.社保一般长期雇佣是需要缴纳的。但是如果是项目的形式,不确立雇佣关系,只是劳务合作,那么是不需要缴纳的。对应的个税的计税项目也会从工资薪金变为劳务报酬。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