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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关于“企业集团”、“集团内单位”等概念,此文件并未明确;其他税收文件也是直接拿来使用,并未给出定义。打个比方,您若问我“资金”如何界定,则文件也未给出定义。显然,税法并非语文,没有必要一一标注定义,只须依据语文、常理或者行业口径解读即可。
二、关于“免征的增值税是直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是否一并纳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单位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事实上,这里又涉及一个概念,即“特殊优于一般”。打个比方,公司写出通知,今晚财务部来加班;难道有人会问,生产部、销售部来不来,没有明确吗?显然,大家都知道,财务部以外部门不用来的。
此文件只提及相关增值税规定,其他并未提及,则执行原有一般规定即可。既然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从未有过征税政策,全部利息原本记哪儿,现在还记哪儿(我不是故意不直接回答,具体用哪个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然取得利息收入,当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忘记所谓“免征增值税部分”;您就认为,从来没人要求缴纳增值税,全部都是利息);除非另有免税规定。借款单位道理同上,全部利息执行税法关于利息费用相关政策(这又涉及具体情形,而且您问的也不是这个)。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