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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税(2019)20号文,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针对此法规,是否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可以不再收取利息?如果可以无息,那后续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否会引起税务局的疑义?
一、此项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处理,不能直接引申于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显然,此“预约定价”也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