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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广告公司代理杂志社广告,合同按季度预付代理费,今年一二季度因杂志社转制,无法收款和开发票,我公司可否按合同计算成本?还有文化事业费可以抵扣这部分吗?
 铂略会员70554472
                                    
                                    提问于 2019-03-04 10:05
铂略会员70554472
                                    
                                    提问于 2019-03-04 10:05
                                一、虽然无法进行款项结算,但仍应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三、……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