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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个人开具的工程款、租赁费个税咋计算?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是不是接收方?袁老师的回答不太明确,我想问:1、个税税率执行那个。2、承租方,接受工程方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3、有关答案的政策依据。谢谢。
 铂略会员60576917
                                    
                                    提问于 2019-03-04 10:19
铂略会员60576917
                                    
                                    提问于 2019-03-04 10:19
                                您好,1、个人工程,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时,按20%-40%三级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个税,个人年度结束应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租赁费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个人租赁住房的,一般各地税局会按比较低的核定税率征收,具体核定税率以各地税务局口径为主)。2、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属于个税范围的所得,均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工程款,租赁费,在法律上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在实务中个,个人工程款、租赁费向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有些税务局会把个税、增值税等所有税种都一并征收,如果代开发票的税务局已经征收了个税,企业无需再代扣代缴个税。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