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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3-04 10:36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3-04 10:36
                                我明白您的意思。您的意思完全成立,完全可行;但您却不是这么做的。打个比方:您对老板说,我每天加班两小时,您一个月我给我发5000元工资;这当然合理,然而,事实上您却没有加班。
您希望直接对于实际所得部分确认收入。对于介绍服务来讲,理应如此。然而,这种模式下,您只是提供的介绍服务,而非“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而“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的则是“第三方”。那么,就应当对于“顾客服务”这项业务,第三方给顾客开票,顾客向第三方付款。同时,您既然给第三方提供了介绍服务,第三方支付给您介绍费,您就介绍费给第三方开具发票。这是您要的结果。
但您事实上不是这么做的。您全额收取了顾客款项,当然需要全额给顾客开票;您转给第三方部分,再由第三方给您开票。这就不是“介绍服务”了,而是“一购一销”、“服务转包”之类(您心里也许不这样想,但却这样做了)。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如果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说明实习生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取得代开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操工作中,如果是毕业前实习期的工资,毕业后企业会考虑签劳动合同的话,个税虽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申报,但企业账务上通常计入工资薪金,实务中通常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临时短期劳务,比如暑期工,这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无需取得发票;不属于小额零星的,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企业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是灵活掌握的问题,只是给你一个实操的建议,请谨慎适用。
 
                                                                
                                                            
                                                        
                                                        
                                                    
                                                
                                                
                                            
                                            从三流一致的角度考虑,谁支付费用、谁接受服务就应该向谁开票,按您所述,你是总公司投保支付费用、接受保险服务,虽然被保险人是是总部和分公司,但依然是总公司在购买服务,所以理论来讲应该向总公司开具发票,我理解对方之所以开具普票给分公司,是为了避免分公司取得专票抵扣可能造成的税务认定虚开的风险,所以以普票替代。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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