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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们修了一条公路,给站台用,我们以每吨5元向站台收费,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样给站台开票,10年以后这条路归站台所有,请问这个税务怎么处理
一、十年之内,您将此“公路”确认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二、会计上按照十年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注:税法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这样会产生纳税差异,须进行税务调整。至归还站台时,税法折旧尚未计提完毕,可一次扣除。
三、收费依不动产经营租赁(10%)计算增值税、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十年到期,因会计账面价值已经为零,可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对冲注销此项固定资产。
另外,如果符合“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特点,则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您可据实确认一下。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明确一下,是您公司请设计公司设计了标商(商标还是标商?标商具体是什么),然后所有权归属于您公司,但这个费用是商品运营商来支付吗?如果是这样,应该属于别人替你承担您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但你并没有给运营商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个您无法开具发票的。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理解您的意思,麻烦再详细说明一下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