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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具有“融资租赁服务”特征,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注:这里主要反映为租期大致等于租赁物整个使用周期;即“名为租赁”,实则“销售”),则依融资租赁活动处理。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