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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货物还未发出,客户要求先开发票,预计几个月后才能发货,请问如果我们预开发票,有什么风险?
您好,主要风险是税率变更引起的合规风险。
今年两会已经明确增值税税率在今年4月1日会下降,原先适用16%和10%税率的会下降到13%和9%。虽然税务局还有明确的通知下来,但由于发货是在几个月以后,因此目前开票需要考虑发货时是否会引起这项交易的适用税率发生变更。
以下的处理思路供参考:
1.依据纳税义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税率是否会发生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最下方)
2. 预开发票的同时,对方是否预先支付货款。
3. 与客户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不含税价与适用税率。
若适用税率不会发生变更,那预开发票主要考虑下对方是否预先支付货款,毕竟开完票后,就产生纳税义务,需要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税款,而这笔税款在对方未支付的情况下,是由你们公司代垫的。 在现实操作中,不支付货款而预先开具发票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这个考虑重点就是看公司对客户的定位是什么了。
若适用税率会发生变更,从合规的要求来说,建议还是先不要预开,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再开具,避免到时需要红冲已经预开的发票再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同时,若合同未明确不含税价,还需要与客户预先协商好应如何确定不含税价,以及税率变更后的开票操作,如有必要签定补充书面协议。
税率变更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如果税率会发生变更,而客户又要求现在必须预开发票,可以考虑与客户修改合同,将销售方式变为直接收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收到货款的日期),客户支付货款后,开具发票。
当然,如果客户是考虑到税率下降进项抵扣变少,而要求你们预开发票,可以和客户说明进项抵扣变少,支付的款项也同等变少。税率下降对客户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