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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公司和个人借款,不是股东,如果无偿使用借款不支付利息,有什么风险。如果是有偿借款支付利息,涉及哪些税种和注意事项
您好,这应该是公司借款给个人吧。
在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三点:
1.借款人是否和公司有关联,如是公司员工,或是股东的家许庭成员
2.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是否归还,一般是公历年度12月31号
3.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
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使不支付利息,税务局也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借款人计征个人所得税。详情可参考: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若借款人与公司无关联,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明确,一般认为是可以不用交个税。
支付利息:
公司借款给个人,在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时候,按利息所得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注意事项就是:借款利息不要超出银行同期利息,因为超出部分是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还是提醒下,在去年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都做了更改,明确了税务机关有进行调整的权利,条文见最下方。且现在个税未规定缴纳,情节严重的会和个人社信用挂钩,进入信用违约名单对个人的影响较大。
建议还是按规定规范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六条: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