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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抵减10%税额如何做分录?
一、首先,我们回忆一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有人询问那个加计50%(现在75%)部分怎么账务处理。当然没法入账,因为根本就没发生,只是凭空让企业少缴税而已。
您须明白一点,这个也只是一项税务处理,即“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所谓“进项税额加计10%”,只是计算依据,并非增加进项税额;而是按照这个数字抵减增值税额。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一个道理。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原则,此属于“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可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者参考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也可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之类
因为增值税额本来就是从损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价内、价外,只是计算公式不同而已),既然抵减(减免),当然归回原处。
二、关于“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重大投资”与否?还须看一下购买金额。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法定六类不得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实施条例补的“隐性不得抵扣”两条
购进贷款服务:利息 +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 暂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3–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6条情形(即发生非应税交易取得经济利益)→ 对应进项不抵
三、非正常损失(已抵要按净值转出)
定义:因管理不善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算),包含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相关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相关劳务/运输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 该不动产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主要看用于什么,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不可以抵扣。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到税务局申报纳税,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现在一般都是在一个大厅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