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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为自己员工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原本不能开具发票,自然也没有抵扣的问题了。
当然,如果上述总公司、分公司各自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乃是理所当然,自不必说):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燃油附加费本在抵扣范围之内,您若依法取得上述票据,自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