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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总之,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放弃免税待遇。至于如何取舍,有时候也要取决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