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货代提供的空运提单把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涂掉了,因为我们是拼货的,提单号是正确的,走的这票,这种提单有没有影响,要是没用,是不是要全额征税
铂略会员60573893
提问于 2019-04-28 17:20
您好: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备案单证的管理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如果税务机关对上述备案单证有所怀疑,企业能够取得其他可以证明其空运运输真实性的凭证(例如货代的收货证明、结算单据等),可以参照适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举证,并不影响企业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