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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分包扣除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虽然政策并未对于扣除规定时间要求,但基于以上规定,早扣显然不可(因为没有扣除凭证),但若晚扣,则并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