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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5-07 16:33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受母公司委托从事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分公司,其主要收入为安装收入”。城镇燃气管网系统设计、安装施工等,因此,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城市燃气工程包括管道安装工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