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集团公司员工,在集团发放工资,费用在分公司报销是否需要扣缴个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员工实报实销公务费用,则并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以“报销费用”为名,实际发放津贴、补贴之类,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自须依照税法规定据实由支付单位及纳税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