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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增税预缴时的计税依据
我理解您的意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确实大于“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然而: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使用“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算基数,而已不采用“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则不存在比较大小问题。
二、既然您说“预售房款全部收齐、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等,则事实上应当这样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了。如此,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照税法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也不存在吃亏问题了。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采用会计标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以上各项,除“实验室家具、景观绿化、疫情索赔”外,其他各项应当构成房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个人认为,您的情况也适用这个政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金原本就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发生,原本就不应当暂估税金的。您可以详细、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