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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如下: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国债、金融债、地方债的转让均属于增值税项下的“金融商品转让”税目,除以下特殊主体以外,原则上均需征收增值税:
(一)境内个人和单位免税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二)境外单位和个人免税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企业所得税:目前仅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对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转让收益也并未有相应的免税规定,应按照相应的转让收入扣除减除投资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目前仅对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但对于上述债券的转让收益并未有相应的免税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