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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国外加工的成品销售至国外另一家公司的纳税问题
小编传话:
很遗憾,此事可能已经无法挽回。贵公司开始是按样件广告品出口,此业务,按正常情况,应当免征增值税。后来,贵公司的这些样品经过再加工销售给境外另一家公司,收取了货款,已经构成出口货物,此业务的增值税按规定应当可以免抵退,但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有时限要求,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最迟为次年的4月30日,过期只能适用免税或者征税政策,因此,贵公司样品出口业务已经不能享受免抵退税优惠。
建议:一是在申报样品出口前,一定要确定是样品出口,且其贸易性质今后不会发生改变,否则就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二是,即便已经按样品申报出口,当需要改变贸易性质时,一定和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保持好沟通,以保证能正常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享受相应优惠,避免不了解相关政策带来的损失。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第一项“申报程序和期限”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