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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售卡公司涉税处理
小编传话:
(1)公司支付给商家预付款,购入单用途卡,商家开什么发票,我们卖卡,开什么发票,是否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差额。
答:商家销售单用途预付费卡,贵公司购入,商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入账。贵公司购卡后再销售,相当于收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更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
(2)商家给了公司单用途卡,比如合同是按照面值的百分之50进行结算,售卡公司按照百分之60进行售卡,售卡公司收到钱开具什么发票,是否全额开票,并且客户在商家结算后,商家每个月跟商家按照面值销售额的半分之50结算,商家跟售卡公司开具什么发票,售卡公司的纳税业务是否是在收到卡款就实现。
答:该问题叙述,如果是转售单用途卡,售卡公司收到钱,属于一种现金收付业务,相当于卡的价值部分,只能由发卡方(如本问题中的商家)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相当于提供了代理售卡服务而收取的代理费,应当按销售代理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卡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购卡金额和售卡金额一样,是否不用交税,如果亏本买卖,是否确认损失,如何做账。
答:转售预付费卡,金额一样,是一种代收代付现金行为,如果没有差价,则相当于无偿提供代理售卡服务或代收代付服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提供销售代理服务而被征增值税。如果亏本买卖,则会因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无合法扣除凭据,亏本损失部分有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售卡公司与商家签署返利合同,合同结束返还商家的卡,如果做账,是否交税,如何开票。
答:如有可能,请详细叙述交易内容及合同约定内容,以便分析判断。
如果有可能,问题的叙述最好能再详细些,明确各方关系,且分别用A、B、C等指代问题中所涉及企业,以便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