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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一份合同中有设备也有服务,那已收到1张发票中有13个点设备、6个点服务,做账时分开做固定资产与费用-服务,还是统一做在固资里?谢谢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服务”具体属于什么服务?服务与设备同时发生吗,还是后续才会发生?
显然,上述“通风改造、排风”服务与“实验室家具”并无必然联系,二者并非来自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也非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而是独立的两项业务,发票分别注明实属正确;账务处理也理应分别固定资产(家具)与服务进行。
至于上述“服务”,若金额微小,出于维护原本具有功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若金额较大,具有新的功能(通风、排风)或者明显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则应并入“固定资产——房屋”(自有)或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租入)科目,分期折旧或者摊销。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您说的长期待摊费用按会计摊销金额填写账载金额列次,税收金额列次比较会计摊销期限是否低于最低3年,不低于的情况下,和会计账载金额一致就可以,否则按最低摊销三年计算金额填写税收金额列次,差额做调增。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