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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扰你了,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执行的是简易计税,抵债资产在接收是,是按简易计税处理 还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都按5%的税率,还是分2016年5月1日前后购进的税率执行进行进项抵扣处理账务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特定项目,而非“某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销售其他货物,则仍须依法进行一般计税。
如您所述,接受抵债资产,确实需要考虑何时购进,以及其他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如果适用简易计税,则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适用一般计税,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