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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我公司于2019年7月份收到一张对方单位给我方开具的全年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未付款,现在做账的话,我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处理啊?目前由于没有了待摊费用,请问是否可以进入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比如:票面金额120000元,增值税额6000元(对方依法简易计税)。
一、金额部分:由于后面5个月既未实际发生租赁业务,又未付款,则此时不作分录。只就前7个月处理。
二、税额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虽然已经开具全额发票,但只是前7月负担(应付),而后5月既未支付也未负担(租赁尚未完成,不产生应付义务);因此不能抵扣。鉴于发票开在一张,建议可以年底一并认证、抵扣(现在认证期限360天)。
三、会计分录:
(一)7月
借:管理费用等 70000
贷:应付账款 70000
(二)8月至12月每月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1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三)12月进项税额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
贷:应付账款
(四)付款分录
借:应付账款 126000
贷:银行存款 126000
发票可附于进项税额认证分录之后,并在其他分录后注明发票附于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