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对方可以为您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二、如果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则并非经营活动,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无法进行抵扣。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非广告性质赞助,取得一方并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