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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下,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备注栏如何填写为合规的,麻烦问下咱们铂略的老师
住宿费并非必须备注;若有必要,可自行填写,符合实情即可。
附:必须备注之发票类型
一、预付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差额征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代开发票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
四、货物运输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三条
五、建筑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
六、保险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七、出租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八、销售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九、代办退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