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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母子关系调整的会计事项
您好,1.A公司、B公司均继续存续,这不属于合并。A0元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会计上可以作为损失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看相关交易是否符合2011年25号公告关于投资损失扣除的要求。如符合,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会计上做损失扣除了,但企业所得税要纳税调增。
2.该交易是B从A公司母公司手里购买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购买价低于净资产,这类问题属于母公司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事项,属于应当对其转让股权价格进行核定的问题。因此,B取得股权支付的对价低于净资产部分,不存在确认收益的问题。
3.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以组成这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对个别报表的影响而编制。其反映的是整个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考虑到C的情况,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建议再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判断。